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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征地住房拆迁补偿安置配套制度的三种途径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2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立法完善配套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立法层面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匹配。第一,明确征地住房拆迁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规定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是征地拆迁的管理机关。第二,明确拆迁人主体,规定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公告后,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征地事务机构、土地收储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可以作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具体工作的实施主体。第三,明确征地拆迁安置方式,规定集体土地住房拆迁安置可以迁建安置、公寓式(产权)安置和货币安置等多种方式。第四,明确征地住房拆迁补偿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征收集体土地住房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评估办法等。第五,明确征地住房拆迁补偿安置程序,征地范围划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由集体土地住房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被拆迁住房的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集体土地住房拆迁主管部门拟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听证;征地方案批准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住房拆迁,被征地农民得到补偿和住房安置。第六,明确征地住房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调处方式,规定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可以通过协调、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法律救济机制,确保拆迁当事人(拆迁人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修改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明确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同时批准征收。在征地审批上报征收土地方案中,需要包括有关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情况(户数、建筑面积)及被拆迁住房补偿安置方式

等内容,明确征地住房拆迁补偿安置程序。

  完善征收集体土地审批方式并以立法解释途径完善配套制度。在原有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基本不变情形下,通过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作出立法解释,明确有关《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等内容不包括被

征收土地上农民的住房。同时,明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直接批准征收被征集体土地上农民的住房并给予补偿安置的决定,并明确征地住房拆迁补偿安置程序。

以上三种途径中,通过完善征收集体土地审批方式并以立法解释完善配套制度的途径较为便捷、可行,可以将工作职权、责任、重心下移,有利于强化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调控权,解决好被征地农民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