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秦女士得知邢先生并未委托该公司出售房屋。之后,她在上网搜索时发现了邢先生发布的卖房信息,与之取得联系,很快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公司得知后,起诉要求秦女士支付佣金和违约金。
■律师分析:我国《合同法》第420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中介人义务在于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不仅限于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本案中该公司接受委托,除找寻合适房源,还应积极斡旋,介绍、撮合秦女士与卖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签订了合同,其居间义务才算履行完毕,才有权收取约定佣金,这在房屋委托代购协议中已有明确约定。但实际上该公司仅提供了看房服务,还未促成买卖合同的签订,不能认为其已履行完约定的居间义务,因此该公司无权收取佣金。
此外,邢先生通过网络发布卖房信息,该公司既未事先取得房屋中介权,在带领秦女士看房后也未获得邢先生对中介权的追认,因此其自始至终都未取得邢先生卖房的中介权。秦女士之后和邢先生达成购买协议,是行使她的作为购房者的自由选择权。况且该公司提供非独家代理,在该公司不能完全履行其居间义务时,秦女士另寻其他途径买房,不构成违约,即无须支付相关费用。
律师
尹兆龙 焦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