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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抵押房,履行出纠纷怎么办?房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冲突知识

发布时间:2022年9月9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Tags: 买了抵押房,履行出纠纷怎么办,房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冲突知识

 贾启华律师,北京资深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买了抵押房,履行出纠纷怎么办?

  购房者买房子时候,知道自己购买的是抵押房,可是在履行中出现纠纷,购房者应该怎么处理因为卖方未按约定解押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起诉,有两种方案。下面一起来看看。

  购买被抵押的房屋,如果履行中出现纠纷怎么办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合同应认定有效。履行出现纠纷,通常是因为卖方未按约定解押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起诉,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按约定解押,致使买方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违约的,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解押义务,致使买方无法办理房屋过户,而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要准备好资金代卖方清偿债务解除抵押。如果买方不能代为清偿债务,对其要求过户的诉求,法院不支持。

房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冲突知识

  摘要: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是;多头执政;,各部门所依据的法律也各不相同。在分别登记的情况下,登记的法律基础不统一,导致登记的效力冲突。那么,房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冲突又有哪些呢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

  如按照我国担保法,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时,如果土地上无建筑物,该抵押权的设立在国土部门登记;如果土地上有建筑物,土地权利上设定抵押权时,地上物同时纳入抵押;而在地上物上设定抵押权时,土地物权也同时纳入抵押,在房产部门和国土部门进行登记。

  《担保法》55条和《物权法》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且《物权法》180条规定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属可设定抵押的不同财产,这说明法律允许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只是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在实践中,土地权利人常常为开发土地而借贷,并为该债权设定一个抵押权,这个抵押权是在国土部门登记设立的;在土地开发之后即房屋建成后,他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又要借贷,为该债权他又设定一个抵押权,该抵押权是在房产部门登记的。按照担保法,这两个抵押权的支配范围是重合的,故它们存在着实现的竞争。但是,后来设立的抵押权虽然在时间上居后,但是抵押权人对先前在土地上设定的抵押权并不知情,法律也没有提供让其知情的机会,故上述两个抵押权人当然认为自己是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由于这两个抵押权登记在不同的登记簿上,故它们之间在法律上没有顺位的先后,故并不能依法确定哪个权利先实现,那个权利后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采取那一种解决方案,都会违背立法的本意,也会对两个抵押权人不公平。这就是分别登记导致权利实现的法律不能,即法律本身妨害着权利的正常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法律规定的一并抵押实质为一并处分,强调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确保权利归属为同一主体。土地与地上物分别抵押时,两个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均属有效;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并处分土地和地上物,但二者应当分别估价,之后就拍卖价款分别受偿,从而避免两个权利人顺位的困境。

  要避免这种冲突,对于登记部门来说,可以从申请要件审查中灵活把握;房地一体;原则,要求两证登记一致,并以注记形式提醒抵押权人房屋与土地的抵押现状。当然,目前银行作为抵押权人都已经比较谨慎,在做房屋抵押设定时往往要求抵押人将房屋所占土地一同估价,一并抵押后再放款,这种做法很好地贯彻了;房地一体;原则,有利于降低风险,保障其抵押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