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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 房产抵押的登记材料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1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Tags: 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房产抵押的登记材料

  贾启华律师,北京资深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2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房产抵押的登记材料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


  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