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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农民权益保障措施有哪些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年9月22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Tags: 征地补偿安置农民权益保障措施有哪些,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有哪些

 贾启华律师,北京资深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征地补偿安置农民权益保障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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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 通过土地征用来实现城市扩张,是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主要方式,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需要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包括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数额、发放的方式、发放的时间以及社保安置。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下面就让大律师网来为你介绍吧。

一、货币补偿 :

1、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征地农民在得到土地使用权置换的生活安置费后,就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健全、就业信息零碎失真、简单劳动力卖方竞争过度的情况下,缺乏非农产业工作技能的被征地农民能够找到就业岗位的不多。这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失业隐患。不少“农转非”人员不愿接受这种做法。

2、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征地“农转非”人员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农转非”人员对涉及自身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只能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在重新就业尚无把握的前景面前,“农转非”人员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制造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社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

基于单纯货币补偿的局限性,最近几年来,各地政府都在探索不同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安置不再向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而是核定农转非人员,将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

在目前政策条件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虽然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但是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顺利实施,长远来看是值得的。我国经济较发达、人地关系较紧张的省市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教训,这体现了一种大的趋势。

三、留地安置:

1、留地安置指在征地时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的安置方式,是货币安置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形式。有时也称为划地安置,即划出一定面积土地,给失地农民留出生存和发展空间,既可通过发展二、三产业解决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还可通过壮大集体经济,为失地农民提供多方面的保障,真正造福百姓。又称开发性安置,即是通过开发性项目的建设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出路的一种安置方式的创新。

2、这种安置方式将农民置换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安置费通过开发性项目的投资转化为生产性的物质资本,使征地“农转非”人员通过与生产性物质资本结合实现再就业。具体操作是按10%的开发性安置土地指标实行。

综上所述,在征地拆迁时,如何保证失地农民“失地不失业”,对进行征地补偿,各地都在根据自己情况进行探索.通过上文的介绍,我国很多地区包括了从货币补偿到社保安置,对征地补偿安置农民权益保障不断增加。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大律师网衡阳律师!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有哪些

关于如何处理好破产清算中职工安置,一直都是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所涉及的不仅仅有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相关法律还有一些政策。那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有哪些365律师为您解答。

一、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规定

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为现实生活中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尤其是在审理难度上。因此,对于职工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有所欠缺,这就需要非常好的处理才能调和两者矛盾。因此,如果您有此类问题的话,建议您最好找365网站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获取更为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