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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墩镇农村拆迁安置方案是如何的 2020年拆迁补偿政策是由哪个部门制定?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1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Tags: 车墩镇农村拆迁安置方案是如何的,2020年拆迁补偿政策是由哪个部门制定

 贾启华律师,北京资深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车墩镇农村拆迁安置方案是如何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不少地方都会进行城市现代化规划。这样的话,很多农村会被要求拆迁以改造成城中村或是用于另一种用途。在这时村民往往会因此而得到响应你的补偿以弥补他们的损失。那么车墩镇农村拆迁安置方案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车墩镇农村拆迁安置方案。



车墩镇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1]64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车墩镇高桥村北6队;征收农用地21455.80平方米,建设用地0.00平方米,未利用地31.6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21487.4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013号)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43.5元、非农用地每平方米43.5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 物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粮棉地为2.35元、蔬菜地为4.35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 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日内,即


2012年1月1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松江区荣乐东路2027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1年12月26日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松江区荣乐东路2027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对于车墩镇农村拆迁安置方案有了十分详细的了解。这项政策方案极大可能的维护了村民的权益,进一步的确实了村民的补偿利益方面的问题,避免了将来利益双方会发生的纷争问题。拆迁更是进步的向城镇化发展的一种体现,在面对拆迁应理性去面对以法律去维护自身权益。






2020年拆迁补偿政策是由哪个部门制定?

  一、拆迁补偿政策是由哪个部门制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