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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棚户区改造要依据什么政策进行改造?其改造程序是根据什么条例?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5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Tags: 凯诺拆迁律师 专业拆迁律师

  随着国家对棚户区改造越来越关心,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的棚改项目都在有条不序的进行着。但是,就棚改当中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比如棚户区改造的程序问题,棚户区改造补偿不合理,棚户区改造违法强拆等都实实在在的在棚户区改造当中出现着。

  2007年的齐齐哈尔市棚户区改造,罗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改造范围之内。然而,由于此次征收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再加之补偿方案不合理,罗先生对齐齐哈尔市所进行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存有质疑,经罗先生向有关部门询问,也始终未得到明确的答复,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罗先生启动了法律程序,委托了凯诺律所贾启华主任全权代理。

  贾主任认为此次改造项目无论从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漏洞。为了能尽快的为罗先生解决目前的难题,贾主任多次走访相关部门,希望就罗先生补偿事宜同相关部门协商,然而,期初的效果并不理想,罗先生的案件被政府一拖就是数年多。想要放弃的罗先生,贾主任在劝导的同时,又继续为罗先生的事情奔波。

  于是,贾主任向齐齐哈尔市政府邮寄了《律师函》,希望罗先生的事情可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在《律师函》中,贾主任向市长阐述了此次征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在征收行为实施之前,征收部门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听证,而且,按照《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对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并不合法,甚至远远低于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这是严重有悖于市场规律的,其次,评估结果也并没有及时的公示。

  不过《律师函》一寄出,相关部门便联系了罗先生,希望就补偿一事进行双方协商,最终在贾主任的陪同下,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

  那么,棚户区改造所涉及到的政策有哪些呢?

  对于棚户区改造,在政策上面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的依据就是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的一些政策,而棚户区改造政策主要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其次,棚户区改造程序是什么呢?

  很多拆迁方经常在程序中动手脚,误以为老百姓在程序方面不懂或是不知道,拆迁方经常抱有这样的心态就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棚改。

  首先,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程序是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确定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这是棚户区改造的启动程序和先决条件。同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并根据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意见及时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等。

  其次,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决策程序,当然也是法定程序。

  最后,将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等。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基本程序,征收报批阶段程序,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发布拟征地公告并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并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等。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表示,棚户区改造本来是一项民心工程,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一些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走,以及出现滥用职权,有损被拆迁人利益这样的行为。使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说,如果被棚改户在遇到某些拆迁方有违法行为时一定要大胆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法律才能够真正的保障您切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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