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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违程序是什么呢?城管是否有权拆除违法建筑?拆除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Tags: 拆除

  随着拆迁项目的增多,不少拆迁项目都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就拿这几年来说,经常在电视上或是媒体报道上看到各种强拆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不仅影响了社会和谐也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违法拆迁的变数也是越来越多,而较多的就是以违拆违来促进拆迁工程。那么拆违程序是什么?城管是否有权拆除?拆除依据是什么?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立案

  立案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有两个作用:(1)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2)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被处罚的人要主动要求他们出示相关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这样对维权有很大的好处。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在这同时,不要害怕,因为越害怕越会出错。其次,要做到不该说的不要说,最后在笔录上签字时要小心。

  在调查完之后,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在不同的情况下,会考虑是否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不过有的都没有经过任何的调查下就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对于涉案房屋的面积、用途、权利归属等情况的表述都不清晰,那么这么来说这说是以拆违来促进行拆迁的一种假象。

  决定程序

  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因此,告知将要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是行政机关首先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且听取陈述以及申辩也是行政机关必须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前面几项行政机关都没有履行到位,那么则会直接导致其所作出的限期拆除文书无效。

  听证

  听证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对于听证程序,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

  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那么,城管部门有权拆违建的依据是什么呢?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以上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城市管理部门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权是来源于其合法的行政职能范围和上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通常他们拥有以下两种权力:

  1、“强拆权”: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2、“处罚权”:对于“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仅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

  那么,在违建认定处置的程序中,被拆迁人的维权点是什么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对于相关处罚有疑问的或是不服的,要在6个月内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才有可能反转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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