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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纠纷诉讼程序保质期有多久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Tags: 律师事务所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迁纠纷常见的情形是,房屋遭到强拆,及时拨打110报警,但是当警察来之后往往并不履行职责。为此,《行政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可能会遇到与征地部门或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这些行政机关并不履行或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拆迁行政诉讼的含义】

  凯诺专业拆迁律师,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拆迁当事人和其他拆迁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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