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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某公司设备租赁纠纷案件的成功代理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案情回放:  2004年,张某某与山东省某建筑公司达成机械设备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从张某某处租赁机械设备,并对租赁机械的种类、数量、租赁费结算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山东省某建筑公司按约定从张某某处提走机械设备开始使用。从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份期间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一直租赁使用张某某的机械设备,截止到2006年5月份双方对账确认,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尚欠张某某租赁费400多万元。后张某某多次向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催收拖欠的租赁费,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均以没钱为借口,拒绝支付。 办案过程: 1、接受张某某委托后,律师通过审查合同及双方对账单确认拖欠租赁费的事实及具体数额。 2、为使张某某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通过张某某先前了解的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资产状况确认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亏损严重,资不低债,本案即使胜诉,张某某的债权也难以顺利实现,于是劝说张某某暂缓立案,积极查找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财产线索。 3、为详细了解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基本情况,本律师前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工商登记的相关资料,工商登记档案材料显示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系由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与一自然人于2000年8月份出资设立,其中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出资180万元,占90%股份,于2000年8月份将该笔出资款汇入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预设的临时账户;另一自然人股东出资20万元,占10%股份,也在2000年8月份将其出资款汇入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预设的临时账户,该公司设立时的登记住所地由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无偿提供,2000年8月份经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该公司登记成立。 4、通过调查了解到,2000年9月份,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全部注册资金200万元被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一次性借支并转入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的账户;同时了解到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工程投标及施工过程中均以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名义实施,使用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的建筑资质,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经营性收入由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收取,双方之间财务往来帐目不清; 5、本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为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和两公司之间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况,考虑到张某某的债权数额为400多万元,而抽逃资金的数额为200万元,为最大限度使张某某的债权得以实现,建议将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以资产混同作为主要辩论方向。 争议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一次性借支其控股子公司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全部注册资金200万元的行为是正常的财务往来还是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对山东省某建筑公司抽逃注册出资或与山东省某建筑公司资产混同? 我方代理意见: 1、张某某于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最终确认的租赁费数额是具体、明确的,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拖欠张某某的400多万元租赁费。 2、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是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控股股东,山东省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投标及施工均以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名义实施,使用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的建筑资质,因此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与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业务混同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实践中对资产混同情况的认定,业务混同是资产混同的表现特征之一; 3、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是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控股股东,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一次性借取其控股子公司全部注册资金200万元,致使山东省某建筑公司成为空壳公司,没有任何经营资金,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公司资本维持的基本法律原则,使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丧失了维持其法定的独立人格的基本财产,势必损害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债权人,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实际在利用其对山东省某建筑公司控股的优势,对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实施不正当控制,将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得财产随意支配,混同于其自己的财产,为其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其该行为将直接损害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债权人,其应当对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经营性收入由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收取,双方之间财务往来帐目不清,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与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存在财务混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实践中对资产混同情况的认定,财务混同是资产混同的表现特征之一; 4、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与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况,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与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对拖欠张某某的400多万元租赁费应共同偿还。 山东省某建筑公司辩论意见: 对拖欠租赁费的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但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一次性借支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全部注册资金200万元,属于公司之间正常的财务往来,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出具了借据;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两公司之间也不存在资产混同的状况。 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辩论意见: 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对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出资到位,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一次性借支山东省某建筑公司200万元已经出具了正式借据,该行为属于两公司之间正常的财务往来,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两公司之间也不存在资产混同的状况; 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为独立法人,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系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控股股东,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在山东省某建筑公司注册成立后短时间内一次性借支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全部注册资金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随意支配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资产,对山东省某建筑公司进行控制,违背了公司法所要求的资本维持原则,使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丧失了其独立人格,造成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与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的人格混同,其后果将直接损害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其应当对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张某某要求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对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张某某租赁费400多万元;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赔偿张某某的该笔资金损失。 办案体会与经验总结:  承办律师通过了解案情、研阅材料、调查取证,召开了律师论证会,集思广益,并确定了代理思路。在庭审中就我方申请法院调取的新的证据(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与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凭证、业务承揽情况)所证明的事项向法庭作了说明,该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与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况。就本案而言,我方申请法院调取的新的证据被法庭所确认和作为判决的依据,这是我方胜诉的关键所在。作为承办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想方设法从事实、法律、证据等多方面着手,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本案的启示及影响力: 本案法官判决的依据是公司法中的 揭开公司面纱 或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 公司面纱 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意指公司的独立人格如同一层面纱将公司与其股东隔开,使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揭开公司面纱 规则是英美法系的称谓,在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之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该规则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给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即由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或制度。 我国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修改的条文达180多条,而在所有的变化中,正式引入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内容尤其引人注目。这次修订后的公司法确立了这一重要制度和规则,可谓对健全我国公司法人制度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具体体现在两个条款中,其一是《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是《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法官正是基于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利用法律赋予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庭调查,认定山东省某建筑公司与山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的人格混同,其后果将直接损害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其应当对山东省某建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保护了原告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尽管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或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但应当认识到,在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关系上,前者始终属于本位的主导性规则,后者仅为适用于特定场合和特定事由的例外性规定。司法机关在适用中一定要坚持标准,依法实施,慎重权衡,审慎适用,防止滥用。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的,绝不能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否则,不仅将使整个公司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且违背了立法机关创立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本来意义,从而严重减损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价值,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一种有效补充和完善。它的确立不仅体现法律制度自我更新的能力,也维护了法的公平、正义的原则。揭开公司面纱,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面纱被揭开的场合,法院可绕开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而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从各国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完善资本制度、健全一人公司制度、规范关联公司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合理运用揭开规则,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调整,既可给予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群体以救济,又能使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得到及时调整,必将为更好地实现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