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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系类之:凯诺拆迁律师团为21户当事人取得满意拆迁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Tags: 补偿款

【案件概况】


  以李先生为代表的21户当事人是江苏省S市A区居民,他们所在的S市A区的房屋2014年3月因为某项目规划需要被征用。关于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拆迁方与21户当事人迟迟达不成共识,21户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在拆迁方眼中竟变成了“无理取闹”变成了“钉子户”。这次拆迁对21户当事人来说无疑就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巨变, 焦急的他们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到北京凯诺拆迁律师在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于是,在李先生的号召下,21户当事人选派代表人来到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委托凯诺拆迁律师贾启华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贾启华律师已有十六年的征地拆迁经验,他最擅长的就是找到拆迁方的软肋后主动和拆迁方做和解谈判,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还可以让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合理满意的补偿款。这次也不例外贾启华律师仍然使用此维权策略。


  贾启华律师在仔细研究过案件材料后发现本次征地拆迁中存在很多违法之处,他首先指导21户当事人向S市A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要求公开本次政府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事项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遗憾的是S市A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采取了冷漠的态度,不公开!不答复!


  贾启华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点非常简单,即S市A区人民政府是否应该答复李先生等21户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其答案无疑是肯定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而S市A区人民政府对李先生等21户当事人的政府信息申请置之不理,不予答复,其已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已经侵犯了李先生等21户当事人的知情权。


  面对A区人民政府的冷漠,贾启华律师立即指导21户当事人向向S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庭审中贾启华律师提出:“我方向被告提交了要求公开S市A区某项目规划政府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事项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是至今已早过15日的法定公开期限,仍没有得到答复。我方认为,被告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机关,逾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我方申请的政府征地信息属被告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主动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我方切身利益且申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原告提供相关信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逾期不答复违法。要求被告依法公开《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方申请被告公开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属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判决被告S市S区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我方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答复。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胜诉后贾启华律师随后又启动了二十多项法律程序,终于拆迁方主动找到当事人李先生表达了想和解的意愿,最终经过贾启华律师和拆迁方的多次协商谈判双方于10月对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且于10月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方将在一个月内将补偿款一次性达到21户当事人的指定账号。


  拿到补偿款后,李先生很高兴的给贾启华主任打来电话,他说:“当地的其他拆迁户看到他们成功维权后也增加了他们的维权信心,他们感觉到通过法律途径完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聘请贾启华律师做自己的拆迁律师,近日将进京咨询办理委托手续”。


  至此,本案已顺利结案。


  【律师说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