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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没有拿到补偿,是否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5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相关部门申请土地的,在确定征收范围后,需要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至少30日,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补偿标准以及安置补偿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事项。

  在完成前置征收工作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在依法获得批准以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即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在向省级以上部门申请批准征地之前,相关部门还需要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法及时地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如果有关费用没有足额到位,有关部门是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的。

  虽然说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且相关的土地补偿费有的地方也是直接打入村委会账户的,但是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等其他相关的费用,应是由承包者所种植,所以应直接要将这部分补偿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关部门也应当要与被征地农民就补偿事项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可是,从实践过程来看,有的相关部门不仅不依法告知被征地农民具体的征收信息,侵害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以外,而且,还会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的情况下,直接与村委会或是村小组协商补偿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其又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导致被征地农民也迟迟拿不到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那么,作为被征地农民,其是否可以要求拟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即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呢?

  方某某是四川省人,其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后来该承包地被当地相关部门给征收。但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当地相关部门并没有告知方某某具体的实施征收时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时间,也就是说,方某某并不知道自己家的承包地被相关部门给征收了,而且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也没有就补偿等事宜找过方某某,便直接与主某某所在村二社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随后,相关部门便实地占用了土地。

  自己家的承包地被征收,但是一分钱的补偿也没有得到,方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是让人意外的是,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是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方某某不是适格的原告。而且,方某某所诉的行政行为是发生在2012年,至今已经好几年过去了,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方某某的起诉已经明确超过了起诉期限,所以一审法院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

  针对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方某某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相关部门是与方某所在村二社签订的,所以,二审法院以方某某不是协议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其的上诉。

  面对一、二审法院的行为,方某某不愿认输,随后,便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申请再审时,方某某提交了新的证据,最终,经过再审法院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二审裁定,指令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农民的土地,但是拟申请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及时地给予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等其他相关的费用。本案中,方某某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所以其与征地行为有利害关系。另外,根据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知中的内容,相关部门是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方某某作为征地范围内的村民,所以,其是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进一步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实践中,如果遇到了相关部门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迟迟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或是相关部门直接跳过被征地农民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那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