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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书面形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口头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9年4月3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Tags: 凯诺律师 拆迁律师

  在生活中,很多人为了省事,在没有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与对方口头协议某件事情,可是真出现问题的时候却无法举证。

  在征地拆迁中更是如此,拆迁方往往为了尽快达到拆迁的目的,而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拆迁,不仅程序上有问题,而且就连书面签订补偿协议的环节也直接省去了,经常对被征收人做出口头承诺,就认为万事大吉了。

  而老百姓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知识有所欠缺之外,对征地拆迁程序更是模糊不清,往往就会被拆迁方口头承诺的具有诱惑利的补偿给迷惑了,于是就签了字。

  而此时,如果发现有问题,拆迁方方面不仅翻脸不认账,而且还逼迫被拆迁人尽快搬离,而老百姓,在手上没有任何的白纸黑字能够证明确实存在口头协议的事实时,最终的结果就是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有所损失。

  如何判断口头协议是否有效呢?

  征地拆迁中的口头协议其实危害非常的大,判断口头协议是否有效力,除了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之外,同时也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但这种适用属于补充适用,如果行政法律、法规规定某项行政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在实践过程中,口头形式的合同一般只适用于标的数额不大、内容不复杂而且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

  可这种缺乏文字证据的,一旦发生纠纷,则会很难举证。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当与拆迁方就补偿一事达成一致的时候,被拆迁人一定要要求拆迁方以书面的形式来签订,必须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那么如果以书面的形式来签订协议时,该如何签订呢?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拆迁,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并没有经验,通常所签订的合同内容都不明确,导致以后拆迁方履行时会出现违约或是不认账的情况。

  拆迁协议合同内容一定要包括: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也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其次还要有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或是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拒绝履行协议怎么办?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可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征地拆迁涉及到群众的利益,因此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协议里面的内容是否完整,补偿数额是否填写上去了等,如果拆迁方拿给你的是空白协议,凯诺律师建议最好别签,一旦签字拆迁方拿回去在上面随便写数额的话,则很有可能就会无计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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