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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城中村拆迁,但是补偿只给三分之二,怎么办?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0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Tags: 凯诺律师 拆迁律师 专业拆迁律师

  城中村,简单直白来点说就是城市里的村庄。虽然城中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但土地上的房屋却属于城市房屋的价值,如果是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来补偿的话,对被拆迁人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征收拆迁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选择产权置换的,最低的标准是拆一还一。

  但是,近来年,不少被拆迁人的补偿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造成这种现象的除了客观因素之外,其很大一部分是别有用心人的主观因素造成的。很多征收方为了低成本拆迁,经常是违背拆迁原则,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故意降低被拆迁人补偿,最终导致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就那么的不翼而飞。

  不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这是拆迁原则。同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征收补偿必须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地方不能随意偏离。

  那么,面对拆迁补偿偏,被拆迁人是要选择沉默呢,还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呢?

  凯诺律师认为,在遇到补偿不合理,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时候,被拆迁人最好是别签补偿协议,也不要相信被征收人任何的口头承诺以及只对你有好处的奖励。如果一旦签了补偿协议,想要再维权可就变得比较被动且维权比较困难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在复议或是诉讼过程中应当要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及程序,如果程序存在违法,那就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是人民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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