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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同一程序两种土地同时征收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1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Tags: 凯诺拆迁律师 专业拆迁律师

  在征地拆迁中相信很多人都会问到,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时其征收程序和补偿是不是一样的?下面凯诺律师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区别

  首先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补偿方面,由于土地性质的不同,其补偿价格也会有很大的差距,集体土地的征收主要是参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当然补偿主要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固两者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四类。对房屋的补偿一般仅以重置成本为标准,那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比,集体土地征收获得的补偿数额明显要低一些。

  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但对于征收补偿标准,凯诺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不管是国有土地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能随意或是恶意降低被拆迁人的补偿,必须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又征收集体土地合法吗?

  对于这一问题相信我们大家也都曾遇到过,在征收过程中,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却直接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这是违返了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征收集体土地会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以及耕地保护等前提问题,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必须要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批准农用地的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可是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因利益的驱使,通常都会绕开法定的审批程序,但这样做的后果可想而知,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导致被拆迁人的补偿大大的缩水。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当中,如果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补偿偏低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早点介入到案件当中,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维护我们的合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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