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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纳税人不缴税是否影响房地产交易?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9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Tags: 凯诺拆迁律师团 拆迁律师

  关于土地增值税你了解多少呢?哪些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不缴税是否影响房地产交易?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上界定包含三层含意:

  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

  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因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财税字〔1995〕48号)

  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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