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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赠与继子住房换赡养承诺遭“变脸” 法院判决退还房子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Tags: 住房

  徐州男子老周近天命之年找了个老伴,为迎合老伴心意,老周将家中的一套房子赠与继子。继子原本承诺赡养两位老人,结果变了脸。11月2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案件审理结果,原告老周要求撤销赠与获得法院支持。

  2008年,老周在近天命之年遇见了张阿姨,二人情投意合,尽管要接受继子王某,老周还是跟张阿姨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老周所在的社区要拆迁,按照拆迁标准,作为原住民的老周能分得两套房产。

  为迎合张阿姨心意,老周同意将应补偿两套房屋中的一套赠与继子王某和继儿媳黄某。对方也许下承诺,会对老周的生活起居予以照顾,生养死葬。

  2011年,拆迁安置房具备了上房条件,居委会将老周抓阄确定的两套拆迁安置房的钥匙交付老周。老周也按照约定将其中一套房屋交付给了继子两口子。

  为办理房产证所需,老周向居委会出具了说明,自愿把一处拆迁安置房赠给继子王某和儿媳黄某。居委会据此与王某和黄某针对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随后,王某和黄某向区政府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将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至今,赠与房屋的产权登记尚未全部完成。

  王某和黄某在与居委会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后,态度大逆转,不但对老周不尽义务,而且对张阿姨也不管不问。这可气坏了老周。

  老周要求王某和黄某退还房子未果,又找到居委会,但居委会也无可奈何。老周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继子和继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周作为社区原住民,居委会最先与老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安置房满足交付条件后,由老周自己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了两套拆迁安置房。此时,拆迁安置利益就已经固化为两套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此后所发生的赠与也就只能以房屋所有权为标的。

  被告王某和黄某的买卖契约、拆迁协议、上房协议等合同,均是在拆迁利益固化后,在涉案房屋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时,居委会才根据老周的赠与说明,与被告补签的合同。此举目的是为了业主能够办理房产证的需求,并非原始的拆迁协议。因此,法院认为不能据此认作老周将拆迁利益赠与被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依法尚未发生转移,老周要求撤销赠与合情合法,理应获得支持。铜山法院最终认定赠与的标的为拆迁安置房,而非拆迁安置利益。因此,铜山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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