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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可以针对拆迁协议提起诉讼吗?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房屋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利益,也事关国家的利益,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能使双方更好地履行各自的义务,通常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后,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需要如约完成各自的义务。

  比如征收方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等。

  但是实践中,却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有的人在签订完补偿协议后,并不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义务,尤其是征收方,往往在签订完补偿协议,拿到土地后,就会毁约、违约,在没有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直接强拆被征收人房屋,这很明显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无论房屋有没有被强拆,只要征收方无限期毁约、违约,不支付补偿款,过渡费,更不交付安置房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协议义务或是变更补偿方式。

  不过就这种协议纠纷,许多被征收人都不知道如何提起诉讼,更不知道拆迁协议是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

  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已经告诉大家,拆迁协议是属于什么协议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按照《规定》中的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而且,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是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仅都属于行政协议,而且还具有可诉性。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或是以各种理由只支付一部分补偿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以补偿主体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认定行政协议的标准

  不过,很多人可能会很不理解,也会有很多人会问,既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其究竟是如何认定的?有没有认定标准?一般而言,认定行政协议的标准有以下三点:一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二是,协议的内容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三是,协议的目的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擅自更改协议内容,拒不履行协议,或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损害国家利益、协议存在重大的不合理、不公平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要求法院撤销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