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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2024年征地拆迁中,这些细节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

发布时间:2024年1月9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是较大的工程,而且还涉及众多的老百姓,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征地拆迁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并不像大家想象得那么简单,与被征收人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就算完成了。

  事实上,征地拆迁其实是一件特别复杂的大型工程,除了征收程序复杂之外,而且时间也会特别的长,尤其是征收集体土地时,不仅要先将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外,其补偿方面相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来说,也较为复杂,一些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的细节相对较多。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自家集体土地被征收以后,若想拿到合理的征地补偿,若想在此次征地拆迁中不吃亏,那么就一定要注意这其中的细节,只有广大被征收人注重细节,才可以给征收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并通过这种方式敦促他们依法行政。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广大被征地农民应当要知道哪些细节,注重哪些细节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为大家总结一下

  一、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要公告至少三十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天,就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内容征询老百姓的意见,如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被征地农民需要在公告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相关部门还需要组织大家听证,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因此,实践中,广大被征收人在看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除了要第一时间对该补偿安置方案拍照之外(多数情况下,相关部门在公布不到30天的时间内会自行撕毁),还需要认真看该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内容是否合理,同时,还要注意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期限,如果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期限都没超过三十日,就被相关部门撕毁,或是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相关部门并没有组织大家听证等,那么,建议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尽快的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

  二、土地现状调查必须要实地走访

  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现状调查这一步是不能少的,通过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那么才能更好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才能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现状调查不仅要弄清楚土地的权属、地类以及所占用土地的面积之外,如果还有房屋的话,还需要通过调查弄清楚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人、房屋面积等情况。

  但是需要广大被征地农民注意的是,土地现磁调查必须是要以实地走访的方式来进行,同时也必须要有被征地农民的参与,而且,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更需要与被征地农民共同确认。凡是没有实地走访调果的,相关部门仅凭几张航拍图或是别人的口述就确定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等,那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很不利的。

  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地农民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土地现状调查程序并没有严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那么,被征地农民则可以尽快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他们对违法征地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需要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另外,还需要大家注意的一点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当被征地农民对补偿不满意而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相关部门若想尽快拿到土地就必须要先对被征地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实践中,许多征收方会直接跳过这一程序,直接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是不合法的。

  不过,倘若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收到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那么就需要引起重视了,因为这一份文件会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如果对该文件不服,被征地农民可以就该文件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土地补偿费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其中一项补偿费,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不归被征地农民所有,所以,一般情况下,这部分的补偿费用会直接发放至村委会的账户中,但是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发给村委会并不代表着土地补偿费归全部归村委会所有了,按照地方上的法律法规,土地补偿费的绝大部分(百分之八十以上)需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村委会不可以私吞,村委会只可以截留一小部门用于村里的事业发展和建设。

  因此,实践中,如果土地补偿费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据为己有的话,那么,该行为就属于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就村委会的行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有关部门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查处,退回被他们私吞的补偿款。

  土地征收中一些关于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细节非常多,远不止我们今天所说的几种。但是,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广大被征地农民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一定要注意,一旦遇到相关部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最好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