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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征地拆迁中,这几个问题老百姓一定要问(上)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0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想必大家应该都知道,现如今的城市发展或是想要快速推城镇化建设,征地拆迁是必不可少的(以各种名目展开的拆迁项目非常多)我们常见的这些征地拆迁项目中就有修路、修桥,修建铁路、棚户区改造等等,只有通过征地拆迁掀起新一轮城市建设的热潮,才能拓宽城区面积,提高城市建设的起点和标准,才能尽可能地实现南北贫富差距,才能让真正贫困的老百姓走出困境。

  但征地拆迁是一项非常庞大的活动,而且,我们之前不止一次地说过,此活动不仅涉及面广,而且还会涉及众多老百姓的土地、房屋及其利益。也正因为涉及老百姓及国家利益,所以,我们国家对征地拆迁是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论是谁都不可以随便征收占用。不过,虽然关于征地拆迁,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此都做出了非常详细及严格的规定,且明确要求,征地拆迁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然而实践过程中,却仍然有一些征收方踩着法律的底线来实施征地拆迁目的。所以,遇到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征地拆迁时,以下几个问题被征收人一定要记得问,这也有助于我们在征地拆迁中占据主动地位,在征地拆迁中尽量不吃亏。

  一、问清楚征收主体是谁

  征地拆迁不是谁都可以启动的,一般情况下,只能是由法律规定的征收主体才可以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另外,在该条例第八条还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那也就是说,征收集体土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征收国有土地的,也只能是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前置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老百姓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都是由县级或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去负责的。实践中,倘若是拆迁单位、村委会、街道办或是乡镇人民政府等其他群众性自治组织,来负责这些事项,即是由这些相关组织、单位来征收,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一定要问清楚征收主体是谁,一旦得知征收主体并非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就需要对此次征收引起重视。

  二、问有没有征地公告等文件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征收公告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该文件有着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而且,最主要的是,有了它说明此次土地征收获得了国务院或是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倘若没有,则可以初步判断此次土地征收肯定是不合法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征收公告一般出现在所有的征收前置程序都已经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包括补偿也如数发放给了被征收人,因为也只有这样,相关部门申请征地才有可能会获得批准,否则,不得征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了,看到有相关部门已经实际占用了自家土地时,一定要问有没有土地征收公告,尤其是在自己什么补偿都没有拿到的情况下,一旦发现没有,或是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搪塞自己,说什么正在办理中,说什么已经拿到了(但被征收人并没有看见)等,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对此次土地征收的合法性抱有怀疑了。

  对于确实已经在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土地征收公告的,被征收人也不应大意,可以审查该份文件的合法性,包括从内容上,从作出程序上等方面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土地征收公告不合法,或是对征地公告内容不满意等,那么则可以及时地提出自己的异议。

  三、问违约责任明确在合同里了吗

  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看清里面的内容,如果有不懂的,不知道的一定要问相关人员,比如说,补偿安置协议中对咱被征收人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违约责任有没有明确在拆迁协议里等。明确违约责任,是督促征收方能依法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补偿职责的最好方式,一旦他们违约,那他们就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对补偿内容看清楚,一旦发现里面具体内容都没有写,也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补偿安置协议,以免对自己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