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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团:违法征地,未答复,相关部门却不以为意?违法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4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根据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单位通过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开展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救济权等其他合法权益,且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可从具体征收的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为了缩短征收时间,尽快实现征收目的,往往会直接省略掉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些环节,比如省略掉公告环节,即相关部门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告知大家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范围等事项,更没有将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征求老百姓的意见等。再比如,省略掉调查环节,即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直接拿着补偿安置协议让被征收人签订等等。

  但是,无论是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的公告程序,还是调查,如果相关部门未在征收范围内将补偿标准等事项告知大家,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就无从知晓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自己家究竟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这就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相关部门未就会影响自己权益的事项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告知自己的时候,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获取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那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有关部门不理睬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

  谭某某是湖南省某市人,其在当地拥有一套合法住宅,后来当地为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将谭某某房屋在的区域进行了征收,而谭某某的房屋也在此次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

  但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谭某某发现此次征收程序存在很大的问题,而且补偿标准也特别的不合理。谭某某认为,棚户区改造应当要在被征收区域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事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以及何时办理补偿登记等,同时还应当要将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我们大家的意见,并要将该文件公告至少30日,但是此次征收中,其不仅没有看见过任何的书面文件,而且相关部门也没有就我们大家提出的意见进行反馈,甚至是举行听证会。

  带着疑问的谭某某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于是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其又开始不断地咨询相关部门,希望就自己提出的问题能给出一个客观的解释。但让其没有想到的是,在经过几番询问后,其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一个可靠的答复,而且他们总是来回地“踢皮球”。

  面对这种情况,谭某某深知这样下去问题肯定不会得以解决,于是其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谭某某便决定请一个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于是其在网络上查找到了凯诺律师,与且与凯诺律师就自己的问题在电话中简单地进行了阐述,但由于电话中说不清楚,于是双方便决定面对面沟通,双方约定好见面时间后,谭某某随后不远万里来了北京,与凯诺律师就自己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

  在听过凯诺律师的分析与解答后,谭某某是非常认同凯诺律师的维权策略,同时呢,在与凯诺律师经过一番沟通,其也被凯诺律师的职业素养所打动,于是在经过深思熟虑后,谭某某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帮助自己处理征地拆迁纠纷。

  【诉讼过程】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又结合谭某某的自述以及现有的证据材料,再次与凯诺所的其他律师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另外,再加上已经办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凯诺律师对本案也是非常的自信和胸有成竹。由于征收方未发布相关的征收信息,于是凯诺律师决定先从获取征地拆迁文件入手帮助谭某某。随后其便指导谭某某先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相关部门公开与此次征地拆迁相关的征收决定、征收安置方案、项目社会稳定评估报告等书面文件。

  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相关部门在签收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要在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收到谭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的几个月内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作出任何的书面文件,这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面对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凯诺律师指导谭某某又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相关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谭某某申请的事项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要求限期对谭某某申请的进行书面的答复。

  在复议过程中,相关部门深知自己理亏,于是便于2019年9月对谭某某的申请进行了答复,可是该答复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答复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定期限。

  【案件结果】

  最终经过市人民政府的审理,确认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谭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几个月内都没有对当事人所申请的事项进行答复,这显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类似这样的情况会非常的多,大家在遇到征收方没有保障自己知情权等权益的时候,一定要积极地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为自己出谋划策,如果有必要,可以直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复议、诉讼等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在征地拆迁中吃哑巴亏。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注于以“征地拆迁案件”为主的行政诉讼律师团队。由执业二十余年的贾启华主任律师领衔,代理业务遍及北京、福建、黑龙江、安徽、广东、广西、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四川、内蒙古、吉林、辽宁、新疆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作为专项从事不动产征收和行政诉讼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凯诺团队始终以维护民众最基本的生存居住权和建立“和谐社会”为终极服务方向,始终秉承“专心做事,诚信做人”的执业信条,为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用不断的成功回报全国各地所有凯诺客户的信任和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