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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如何自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国有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都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征地拆迁纠纷等,我国针对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分别制定并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相关部门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恶意侵害大家的利益。

  换句话来说就是,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工作时,其征收行为一定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可以直接跨过法律法规肆意地实施征收,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依法实施征收行为,即该有的征收程序一定要落实到位,该给的补偿也一项都不能落,该纳入补偿范围内的,必须要依法纳入在评估补偿范围内。

  然而,虽然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都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仍然有个别的征收方违背法律法规,以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式实施着征收行为,有的被征收人由于对征收程序不了解,所以即使征收方违反法律法规,占用土地,被征收人也看不出,最终导致自己的利益被侵害。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如何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自行审查国有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告诉大家

  一、征收是否是因公共利益需要

  在遇到拆迁后,我们要问征收方此次征收是否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必须是因公共利益,对于公益利益的范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实践中,如果房屋征收的目的并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拒绝交出房屋等,倘若已经侵害到了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征收人可以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划或是计划

  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实施的征收项目还必须要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而且相关的规划还需要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同时也需要经过科学论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也就是说,房屋征收不光要看是否是因公共利益,而且还要看相关部门所实施的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了。另外,还要看相关的规划有没有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和经过科学论证。所以,大家在遇到房屋征收后,要第一时间询问相关部门这些问题,如果他们说有,可以让他们出示具体的文件,如果他们说是没有,那征收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与他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交出房屋。

  三、有没有组织大家听证

  房屋征收中,相关部门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至少30日,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认定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那么,相关部门还应当要组织大家听证,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这里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大家对补偿安置方案存有很大的异议,一定要在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来,倘若过了30日,那么征收方认为你对该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从而依据该补偿方案安置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这个30日的期限是自张贴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算。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在房屋征收中,如果在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都有异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为了尽早完成征收工作,从而剥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等,那么,此时作为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找到相关部门更多的违法点,从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有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评估机构来评估的,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相关部门仅以几张图片就出具评估报告,并没有实地入户查勘,也没有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的情况就出具评估报告,甚至都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便直接要求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话,那这很明显是不合法的,这是剥夺被征收人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的行为,更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便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认定违法建筑是在征收决定之前还是之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征收范围内要是有未经登记的房屋,相关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这类无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倘若对无证房屋的调查和认定程序是发生在双方就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或是为了降低征收成本从而才将未经登记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话,那么这属于程序违法。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以拆伟促拆迁,可以先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