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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全街岐山村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项目地块二至地块十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4日 北京资深拆迁律师  

  秀全街岐山村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项目地块二至地块十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秀全街岐山村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项目地块二至地块十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秀全街岐山村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项目地块二至地块十集体所有土地、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限制性事项。

  征地范围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除正常农业生产外,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

  秀全街道办事处作为秀全街岐山村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项目地块二至地块十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 土地现状调查。

  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收范围内地块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相关权利人进行确认。

  第六条 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秀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含鱼塘养殖补偿)、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按照1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予以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

  青苗补偿费具体包括一般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和水产养殖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不高于1.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按照不高于3.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

  水产养殖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红线外干塘费按5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搬迁补偿。同一征收范围内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

  一般青苗、树木和水产养殖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八条 征地奖励。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将土地交付使用,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可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适当奖励,但每亩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补偿标准的10%(该奖励包括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补偿。

  因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不产生留用地,只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第七条执行,补偿后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由秀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

  对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的10%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经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认定后予以补偿;对面积大于3亩且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由征收具体实施单位报请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十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最终面积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核发的《关于核定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为准。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二)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确定的被征地村征地面积为准,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标。

  (三)留用地确实难以安排落地或面积小于5亩的,采取折算货币方式。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需不低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秀全街道办事处(被征收土地所在街道)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倍。

  (四)留用地返租补贴按照2万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贴。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秀全街道办事处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秀全街道办事处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原则上,留用地返租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要继续支付的,应报送区政府审定同意。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规定和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秀全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所产生的养老保险费用参照本项目主体用地核定的标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第五章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按照附件1、附件2列明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于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六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

  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除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外,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征收具体实施部门的认定作为补偿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等为准。

  第十六条 对下列情形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一)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费,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费,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七章  停产停业损失、出租经营补偿和奖励

  第十九条 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其中,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计算:

  (一)本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不含当日)已办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者,以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企业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本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不含当日)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但尚未办理纳税凭证的经营者,参照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当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评估价,按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第二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偿。

  (一)对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经营场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权利人出租经营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出租经营补偿只作1次补偿,对转租行为,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二)对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用于经营的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的拆迁,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的,不给予出租经营补偿。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由秀全街道办事处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秀全街道办事处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时限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或评估结果7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计算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或评估结果的第8天至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计算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或评估结果的11天至1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超过15天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计算搬迁奖励。

  (五)补偿价超过2000万元的,按2000万元的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六)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七)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八)对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设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对象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附着物补偿标准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